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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嘴山市高校毕业生落户购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10   编辑:组织人事处  点击量:

三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石中央、区属各单位:

《石嘴山市高校毕业生落户购房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石嘴山市委办公室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5       

石嘴山市高校毕业生落户购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石嘴山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业创新环境,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创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在我市市辖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补贴标准。对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辖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中专2万元、大专3万元、本科4万元、硕士6万元、博士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辖区落户并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中专3万元、大专4万元、本科6万元、硕士12万元、博士25万元,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购房补贴资金安排5000万元,由市、辖区财政各负担50%,购房补贴资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先申请先发放。当年补贴资金全部发放后,符合条件未领取购房补贴的,转入下一年度发放。

第四条 补贴发放。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先购后补;申请人夫妻双方都符合申请购房补贴条件的,只对一方发放,不重复享受。享受购房补贴的住房5年内不得交易,5年内交易的,须全额退还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发放后学历发生变化的,购房补贴不再补发。

第五条 办理程序。申请购房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经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学历证书原件。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发放购房补贴,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的,追回所骗取的购房补贴,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