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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市辖区房地产去库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10   编辑:组织人事处  点击量:

石政办发﹝2017﹞149号

三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驻石中央、区属各单位:

《石嘴山市市辖区房地产去库存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            

石嘴山市市辖区房地产去库存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商品房去库存的政策措施,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原则上暂停住宅项目开发土地供应。

2.新开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实行现房销售。

3.对本市城镇居民和农民在我市辖区内购买面积140平方米以内新建商品住房的,每平方米给予200元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辖区财政各负担50%。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先购后补;享受购房补贴的住房5年内不得交易,5年内交易的,须全额退还购房补贴。

4.非我市户籍在我市辖区内购买新建商业用房60平方米以上或住房100平方米以上的,购房人子女可在购房所在地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园、入学;在本实施意见有效期内其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的,可直接转入我市辖区内的自治区示范性高中(市一中、市三中、市光明中学)就读。

5.对在我市辖区内购买新建商业用房或普通商品住房300平方米以上办公用房,并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时,每次增加3分,最多享受三次。

6.对在我市辖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参加市、辖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招考时,可增加5分。

7.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辖区落户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补贴,具体按照《石嘴山市高校毕业生落户购房补贴暂行办法》(石党办发﹝2017﹞50号)执行。

8.棚户区改造全面实施货币化安置政策,并推行“房票制”安置模式,棚户区安置户原则上应在本市购买商品房。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用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的,免征契税;对超出货币补偿部分的,按应缴契税的50%给予奖励。

9.对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到外市县购房的,提高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由原来最低20%调至最低30%;下调二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由原购房总价60%下调至50%;对已使用过2次以上(含2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10.对居民(含外地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在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以及权属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住房套数查询证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对购房人的房屋套数进行查询。在我市辖区内购买第2套以上(含第2套)商品住房的,购房人按规定缴纳契税后,对其缴纳超出首套住房的契税全额给予奖励。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