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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7-05-05   编辑:组织人事处  点击量: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为进一步统一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帮助各地各单位准确理解把握文件精神实质,现就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有关政策解释如下。

一、关于考核的范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对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岗位人员的考核,由其单位制定特殊岗位人员考核办法,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二、关于考核内容

《办法》第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同时,明确了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的考核,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以其主体岗位为考核重点。

三、关于考核标准

《办法》分别规定了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等三类岗位人员年度考核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考核标准。

四、关于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的确定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事业单位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总数的15%;当年参加急难险重任务,承担重大工作项目完成任务突出,或受自治区级以上集体奖励的,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可提高到18%;对单位较小、人数较少的单位,可由主管部门集中掌握使用优秀比例。

五、关于特殊人员的考核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12类人员的年度考核处理办法,尤其是对受处分的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作了明确规定,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受到记过处分的人员,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档次。从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六、关于考核方法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平时考核随时进行,一般采取绩效分析、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法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一般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

七、关于考核程序

《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按照“成立考核小组、制定考核工作方案、个人总结、考核小组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结果档次建议、集体研究确定考核档次、公示”等程序进行。

八、关于考核结果的运用

《办法》对考核结果的运用作了比较明晰的规定,明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各等次的办理规定,充分体现了考核结果的运用效力。

九、关于考核的实施与监督

《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具体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事业单位实行自主考核,应根据本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考核实施细则,量化考核内容和标准,规范考核方法和程序,强化考核结果使用。考核实施细则须经单位职代会(工会)审议通过,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同时,《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主管部门要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录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综合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形成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报告,连同汇总后的事业单位考核结果优秀人员备案名册、事业单位考核备案统计表、事业单位考核基本合格以下档次情况说明,按管理权限报送同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综合部门审核备案。

十、关于考核结果争议的处理问题

《办法》规定了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救济途径,提出:“可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十一、关于执行时间

《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 本办法自201711日施行”。对今年的考核,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操作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