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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常识

发布日期:2018-09-13   编辑:组织人事处  点击量:

1、什么是失业保险?其主要特点有哪些?

答: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2、我区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3、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并有求职要求的。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失业人员领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年限确定:

1)累计缴费满1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满2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满3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满4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满5年的,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6)累计缴费从第6年起,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5、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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