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春季学期助学金
审核条件修改的通知(补充)
由于我校在去年的考试课中,所有试卷均由教务处从试题库中抽题组卷,其中理论考试按照“教考分离、对调监考”的要求统一进行考试,实操考试由各专业部(院)提前进行考试,整体考试成绩较低;介于此原因,按照助学金补充管理办法规定中,在取消助学金评审资格的条件中:无故缺考,成绩一门不合格的,可取消助学金。针对此条规定,我校2018级春季学生的助学金取消人数较多,涉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经请示自治区资助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及校领导同意,结合我校资助的实际情况,将取消助学金的条件中的1、2条,进行修改,修改为:
1、 出现违纪现象,记过以上处分,受到纪律、刑事处分的,取消评审条件;
2、 无故缺考的学生取消评审条件;
3、 助学金成绩一门不合格的条件降低,更改为学期成绩有两门及两门以上考核不合格,取消其评审条件;其他依照原文件执行;
本次补充通知,仅适用2018年春季助学金的审核发放工作,特此说明!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