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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补充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10   编辑:学保处  点击量:

国家助学金补充管理办法

为体现学校对中等职业学生的关怀,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意见的通知》(宁政发 [2013]78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宁财教发[2013] 7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条件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区属于11个连片特困地区的固原市原州区、同心县、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是按照《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实际享受助学金人数确定。

    第三条  学校要建立由学校主管领导负责,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校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 0 1 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第五条  按照自治区确定在校学生的20%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

二、资助标准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自2015年春季开始,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七条  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4、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态度端正,积极上进,没有旷课现象一。

    5、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三、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优先予以资助:

    1、持有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城乡低保证;

    2、父母双亡,无经济来源;

    3、父母一方已故(单亲家庭)造成经济困难;

    4、父母残疾造成经济困难;

    5、因不可抗拒灾害造成经济困难;

    6、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无钱医治:

    7、父母有智障;

    8、学生本人残废;

    9、军烈属子女。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中职国家助学金评审资格。

1、出现违纪现象的,受到纪律、刑事处分的;

 2、无故缺考的,学习成绩有一门不合格的;

    3、没有按规定完成学业的;

    4、学习期间退学的和不经批准无故离校的;

    5、隐瞒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助学金的。

学生本人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或由居住地乡级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班级为单位,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认真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公布,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在校内醒目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监督,公示结果学校存档。

四、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中职卡由学校统一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金由中职卡通过银行直接发放给受资助学生。

第十三条  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及时停止其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并于每学期末将受助学生变动情况报告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因学生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所结余的国家助学金,继续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资助。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助学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宁夏工业学校

                                                201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