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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工业学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发布日期:2022-03-03   编辑:学保处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教育广大学生遵纪守法,严格要求自己,建设和谐校园,努力培养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学生管理规定和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是学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力措施,是督促学生实习有效自我教育的重要手段。对于树立石嘴山联合学校优良校风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实施处分的原则:违纪事实充分、处理程序得当、掌握证据确凿、政策依据明确、错误定性准确、实施处分适当。

第四条 处分是教育学生的手段,不是目的。处分违纪学生的目的是使受处分者和广大学生共同受到良好的思想道德教育,进而引导学生勤学成才、健康成长。

第五条 凡在校内发生的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均适应本条例。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教学、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也使用本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对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免于处分。

1、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认错并及时改正的;

3、因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但能主动揭发的;

4、其它可从轻处理的情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1、违反校纪后果严重的;

2、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反校纪的;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屡犯不改的;

5、勾结校外人员违纪、作案的;

6、群体违纪的为首者;

7、其它应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受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1、取消本学年的各种奖励和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2、已批准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受处分当年的助学金不予

放,已经发放的,扣发下一年的助学金。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被处于治安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宣传邪教或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在学校内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参加非法集会、示威和未经批准的各种社团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非法组织或参加未经批准的各种社团者,印刷、出版各种形势违纪批准的刊物者,书写、张贴有违法律和社会道德内容并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以各种形式赌博或为赌博者提供场地、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盗窃、诈骗、冒领、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个人财务未构成犯罪者,除返还赃款、财务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九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或有其他破坏行为者,给予以下处理。

1、因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300元以上,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301元以上,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照价赔偿外,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上三种情况,均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刻意损坏公物价值二倍以上的罚款。

第二十条  利用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及其它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发表和散步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煽动闹事、扰乱校园正常秩序、侵害他人人权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  无故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开出学籍处分;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聚众斗殴、肇事、打人及提供凶器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聚众打架或打群架的策划者、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邀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寻衅报复或持械打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校园内持有管制刀具,无论有无产生后果,一经发现均给予

开除学籍处理。产生后果者,同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准喝酒。对喝酒学生,轻则批评教育,重则给予警告处分;对酗酒闹事者、借醉酒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进行传销活动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组织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调戏、猥亵女生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未构成犯罪,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异性。违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擅自调换学生宿舍或者床位,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请假彻夜不归的,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两次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在学生宿舍或教学、实验等场所违反消防管理,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安装或违章使用电器、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引起火灾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说明或私拆、毁弃他人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使用各种违章电器,在宿舍内私接电线者,除没收电器、将电线恢复原样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  午休或熄灯后在宿舍区内喧哗吵闹、打扑克、下棋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妨碍他人学习、休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校园内乱扔垃圾者,轻则批评教育,重则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因吸烟、使用明火等引起火灾者,开除学籍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着,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四条  累计旷课不超过一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一周以上两周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超过两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 累计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40—49节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5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不办理正当请假手续私自离校者,学校直接注销其学籍。

第三十六条  拒不执行学校规定和要求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不按学校规定及时足额缴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拒不缴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学生同时又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很据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管理与申诉

第四十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半为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自处理决定下达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明显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察看;如果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可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  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内违纪,不给留校察看处分。如其错已达到留校察看处分条件,可给予记过处分,毕业时不发毕业证,只发结业证。

第四十二条  处分学生必须有完备的材料,严格履行各项手续,材料  必须做到程序正确、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

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专业部学生管理与安全保卫处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分管长组织的学生管理工作会议研究决定。所有处分均需备案。

第四十四条  职责区分及处理违纪学生的操作程序:

1、处理违纪学生一般由专业部负责,必要时会同学生管理与安全保卫处学生管理与安全保卫处一同进行。

2、一般违纪事件,由专业部负责查证、处理。跨专业部或重大危机事件,由学生管理与安全保卫处牵头,专业部学生管理与安全保卫处共同查证、处理,违纪事件以学生管理与安全保卫处为主,违法事件以学生管理与安全保卫处为主。

3、处理学生违纪问题,都必须遵循法定的调查取证原则,履行正当程序。不得非法取证,不得逼供、诱供和骗供。

4、处分决定下达前,主管部门要认真听取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要结合实践评估和论证拟定车费的准确性。拟定的处分确须更正的必须更正。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5、处分学生要做到材料齐全。包括处分决定书、处分登记表、事实根据、旁证材料及本人陈述申辩材料等。

6、处分决定下达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由专业部负责传达、公示、通报;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管理与安全保卫处组织召开大会公布、公示,由学生管理与安全保卫处学生管理与安全保卫处专业部、班主任负责监督被开除学生办完手续及时离校。

7、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限期离校,拒不离校者,请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送其离校。

学生离校前,学生管理与安全保卫处要与被处罚学生家长取得联专业部,或由其家长来校领其回家,或征得家长同意让其自己回家。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学生管理与安全保卫处要将充分决定邮寄或送达学生家长。

8、对学生的处分材料,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分权限,遵照谁处罚谁整理的原则立档成案,报学生管理与安全保卫处,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校委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对处分学生,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切实加强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奋精神、不断进步。

1、违纪学生受处分后,班主任或专业部要及时找学生谈心,帮助其认识并改正错误,鼓励其放下包袱、追求进步、严以律己、刻苦学习,做遵纪守法的好学生。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每月应向专业部做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其汇报作为评议或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基本材料。

第四十七条  对于受处分后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在毕业前可以减轻或撤销处分。

1、受处分后的表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棵申请减轻或撤销处分。

1)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单项奖学金;

2)获得校以上部门表彰或奖励;

3)有见义勇为行为或重大立功表现。

2、减轻或撤销处分的审批程序为:有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委会讨论通过,学生科审查同意,报学校批准。减轻或撤销处分的材料要 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来所发文件与本条例相矛盾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学生管理与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