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备案。“3+2”办学模式新生录取名册由学校会同联办高职校校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周内对学生进行体检和资格审查。体检或资格审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期返校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在开学前持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后十五天内(两周)不报到注册又未办理请假手续的给予除名。
第六条 学生注册报到,必须持学生证由本人交班主任办理,不得托人代办。学生报到注册工作由学生管理与安全保卫处牵头,各专业部具体组织办理。
第七条 学校在学生注册后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健康卡、成绩卡及学生四证手册)。班主任、专业部、学生管理与安全保卫处定期完成填写工作 。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毕业前归入本人档案。学业考核的项目和内容由学校规定。
学生工学交替、顶岗实习期间的考核由专业部与所在企业共同完成。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察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第十条 体育课的成绩,要把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记分时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三条 擅自缺考,该课程以零分计。考试作弊,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军训、一日三检(晨检、午检、晚检)、上课、两操(早操、课间操)、自习(包括晚自习)、实训、实习、劳动都应考勤,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填写学生四证手册学期评价,学生毕业时进行综合素质总评。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为依据,采取相应形式进行。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生管理与安全保卫处批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3+2”办学模式和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校校完成学业。如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
(2)毕业年级学生;
(3)休学期间;
(4)由成人中专转入普通中专的;
(5)“3+2”办学模式的;
(6)应予开除或退学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应准予或令其休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疾病休学须有县以上医校诊断证明,并递交休学申请书,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三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必须离开学校,学生休学一年为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办理退学手续,取消学籍。
第二十三条 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须交县以上医校的体格检查证明,经学生管理与安全保卫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编入下一年级原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如下一年级没有相同或相近专业,学校可以改变其专业,不服从者,取消其复学资格,令其退学。学生休学或复学,均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专业部和学生管理与安全保卫处签署意见,主管校长批准后,准予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意外伤残(不包括实习工伤),应令其退学。如个人及家长不愿意退学者,毕业时学校不负责推荐安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凡退学者,所缴学费一律按学校退费规定办理。第五章 学生顶岗实习及毕业安置
第二十七条 所谓顶岗实习,是指学校负责毕业安置就业的学生在毕业前,到与学校签定了用人合同的单位进行的正式上岗前的实习。
第二十八条 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遵守劳动纪律,勤奋工作,努力钻研技术,劳动态度好被用人单位留用的,经学校毕业考核合格,学校按规定给予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
第二十九条 凡在顶岗实习期间,因违犯劳动纪律、操作规程或因工作消极纪律散漫,而被试用单位退回学校的,学校一律不再予以安置就业。
第三十条 凡在顶岗实习期间,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拘留及其以上处罚的,学校不再予以安置就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技术专业)毕业生 “四证”制度,即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核心能力等级证和特长证。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参加职业资格等级鉴定,经考核合格,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
1、毕业时经补考后仍有考试科目两门或考察科目三门及其以上不及格者;
2、顶岗实习期间擅自离开企业或企业评价不合格者;
3、综合评价不及格者;
4、毕业前仍有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三十四条 毕业时未取得毕业证的学生,学校不予安置就业。
凡未取得毕业证的定向委培生,学校向委培单位建议不予安置就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时由于成绩不合格,毕业证或职业资格证有一证拿不到者,学校暂不安置,待补考及格拿到所有证书之后再予安置。
第三十六条 学校鼓励学生自谋职业,并凭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办理派遣手续。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学校同意安置而本人不服从学校安置的,就业问题自己解决,学校不再负有安置责任,但可以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凡学校已安置工作的毕业生,因故离职的应向学校汇报,学校为其再次安置就业提供服务。
第六章 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毕业时要对其掌握技术情况进行鉴定。
第四十条 学生技术等级的鉴定,应参加国家设立的技能鉴定站或技能考核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应知、应会考核。
第四十一条 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技术资格证书。鉴定不合格者第二年安排补考,但鉴定成绩合格一项(应知或应会)可保留有效期一年。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应按规定交纳考核费用。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三条 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年成绩、文体活动以及社会工作某一方面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
第四十四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
表彰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记功颁发荣誉证书、奖励奖品和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学生受奖励的记录归入本人档案。
奖励的具体办法按照学校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奖学金的评定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生处分有下列几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十六条 给予学生处分,由班主任或年级组长及有关人员按照处分权限提出详细材料和报告,按批准权限逐级进行审定。
第四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及时处理,不得拖延,一般在两天内处理完毕。如情节复杂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向主管领导说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以上考察;受记过和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经过三个月以上考察,再未犯同类错误,并有明显进步,可以撤销处分。
第四十九条 撤销处分的学生,以后又犯错误,在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加重处分。
第五十条 学生受处分或取消处分及时通知家长,并在四证手册上进行记录,毕业时装入学生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生管理与安全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