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工业学校
2018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引导职业院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激励广大青年学生奋发学习、健康成材、奉献社会,成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学校工作安排,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时间及比例
1.评选范围:评选2018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普通应届毕业生。
2.评选时间:6月18日前。
3.评选比例:按本年度应届毕业生总人数,评选比例为5%。
二、评选条件
1.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习近平重要讲话精神,能够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各方面表现突出。
3.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成绩优秀,曾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4.热爱集体,关心同学,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良好的工作实绩,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5.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6.在定岗实习期间,表现优异,遵守劳动纪律,获得实习单位好评。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1.预选。各专业部(院)根据评选条件,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充分发扬民主,层层推荐,评选出优秀应届毕业生预选名单。
2.公示。预选名单应在各专业部(院)公示3天,广泛征求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3.资格审查。各专业部(院)在18日前上报学生处,要求对初审合格的优秀毕业生进行毕业资格及相关信息再次审查,一经上报,不再修改。不具备毕业资格、评选条件的毕业生将被取消评选资格。
4.上报及审批。经公示及资格审查合格、相关信息无误的优秀应届毕业生推荐名单,须由学校(单位)印发正式文件,加盖学校公章。
5.电子数据及文本表格按照评选通知要求的时间准时报送,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参评资格。
五、其他
各专业部(院)在评选中要按照评选条件严格把关,增强评选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评选质量。各专业部(院)可根据本专业部(院)实际制定评选细则,但不可违背本办法的基本评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