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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03-27   编辑:学保处  点击量: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777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区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积极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城镇新增就业、登记失业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及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脱贫等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考核指标,积极落实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促进经济企稳向好,确保就业稳定。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地税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国税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促进产业发展与挖掘就业潜力协同。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在推进能源化工、装备制造、冶金、建材等传统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型升级的同时,积极发展枸杞、葡萄酿酒、生态纺织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健康养老、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积极推进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融合发展,鼓励农民以土地、林权、资金、技术、产品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依法组建农民合作联合社,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建立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大力发展县域特色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积极实施就业援助行动,对地处偏远、资源枯竭、不适宜居住的独立工矿区,有组织地开展跨地区劳务对接;对去产能任务重、待岗职工多、失业风险大的困难地区,加大对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购买力度。加强区域内人力资源供求分析,依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定期发布岗位需求和人力资源供求分析等方式,建立岗位动态监控机制,结合人力资源开发与服务实际,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工程的企业岗位需求了解,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招聘服务,进一步扩大就业岗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旅游发展委、总工会、团委、妇联等负责)

  (三)促进新兴业态发展拓宽就业新空间。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充分发挥自治区产业引导基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共同支持新兴业态发展,符合条件的新兴企业可享受自治区现行财政、信贷、创业就业、吸纳就业扶持、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将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促进新兴业态企业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搭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加快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积极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政策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商务厅、工商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等负责)

  二、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四)鼓励引导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实施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增强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负责)

  (五)建立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激励机制。全面落实促进就业创业的激励政策,对全区各地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供给侧结构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完成情况实施全面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将考核成绩在前9名的市、县(区)确定为A类、B类、C3个考核等次,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绩效补助资金,绩效补助资金由各市、县(区)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统筹使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负责)

  (六)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年度应纳税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期限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实体企业),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退役士兵定额扣减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失业人员定额扣减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虽未达到规定比例,但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生科技园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和奖补政策。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各项税收政策如遇中央税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科技厅、工商局、残联等负责)

  (七)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裁员低于自治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根据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和企业经营困难程度,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当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50%给予稳岗补贴,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具体补贴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和企业经营状况确定。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入不敷出的地区,稳岗补贴标准不得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当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职工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等级证书初、中、高级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补贴。补贴标准根据我区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适时调整。稳岗补贴和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资委、地税局,宁夏国税局等负责)

  三、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精神,积极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和到企业就业见习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并为其购买额度为50万元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实习、见习满6个月以上,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给予最长1年的养老保险补贴。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每人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500元。鼓励高校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和创业指导服务,根据年度高校毕业生数量、创业培训人数、就业率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和实际工作成本,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核后给予工作补贴。上述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鼓励科研项目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辅助人员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创业,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留学人员可以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将留学回国人员纳入自治区“外语+”复合型人才回乡创业“千百十”行动计划。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民政厅、科技厅、工商局,总工会、团委、残联,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等负责)

  (九)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工作。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街道(社区)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外来劳动者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无差别、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鼓励转移就业示范县发挥引领作用,对认定为国家、自治区转移就业示范县的,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奖励,用于用工基地(单位)考察对接和人员组织输出,驻外劳务管理站、劳务中介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培训及表彰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并依照规定享受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运用扶贫再贷款等优惠政策,支持和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企业、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充分发挥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作用,对组织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到企业初次就业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给予200/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劳务经纪人中的“4050”人员,纳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以国家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为依托,全面完成我区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核实、动态化管理和就业扶贫帮扶工作。凡与我区签订省际劳务协作协议的省、市(区)转移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在我区就业创业的,享受我区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区外用人单位与我区农村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区外就业,用人单位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由我区劳动者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培训鉴定补贴。上述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区外用人单位吸纳我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就业的,按我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和标准从扶贫资金中给予社保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安排资金,为具有本地户籍的外出务工农民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扶贫办,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等负责)

  (十)稳妥安置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鼓励钢铁、煤炭、煤电等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依照规定以该企业及其职工当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企业职工转岗安置培训给予每人1000元培训鉴定补贴,并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和交通补贴;对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人员给予内部退养安置;对涉改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实施托底安置。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对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所需经费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从原渠道解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资委、地税局、总工会,宁夏国税局等负责)

  (十一)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未就业的各类失业人员,即城镇长期无业人员、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和社区服刑人员、部队随军家属、复员退伍军人、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6个月以上失业且在城镇办理居住证的农民。建立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退出工作机制,将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对象,按政策及时进行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后,及时填写《就业创业证》,并退出援助对象范围。对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有劳动能力但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等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缴纳社会保险并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加强城乡低保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交通费、食宿费、就业培训等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对低保家庭经济情况适时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补贴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残联等负责)

  (十二)促进退役军人等其他群体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就业的,要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等负责)

  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战略

  (十三)优化创业环境。继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严格落实“两个清单”制度,简化审批环节,强化部门协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巩固扩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全面实行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加快实现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核心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放宽住所登记条件,降低企业集团登记标准,推行自主选择企业名称,开展“证照分离”试点。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大力推行在线审批。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协作机制,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整合执法队伍,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编办、工商局等负责)

  (十四)培育创业载体。持续推进“双创”活动,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人力资源产业园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进一步整合资源,健全创业孵化制度,盘活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闲置厂房等资源,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创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创业孵化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积极开展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含大学生、农民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等)创建工作,对达到地级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由所在地级市给予每个园区不低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自治区给予每个孵化园区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十五)加大财政投入。优先保障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加大财政对就业创业工作的支持力度。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解聘人员,创办小微企业带动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宁夏国税局等负责)

  (十六)拓宽融资渠道。对资信良好、贷款金额较少和市场前景评估较好的创业者个人,可降低反担保条件;对高校毕业生、高校及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类离岗创业人员、复转军人等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经担保机构审核评估后,可以探索取消反担保。鼓励金融机构开辟创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根据创业担保贷款特点改进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优化贷款流程,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严格执行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配合担保机构做好贷后管理工作。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商业贷款”模式,本着利息优惠、操作便利的原则,对创业者进行同步或后续扶持,扩大创业者贷款规模,着力解决创业者资金不足等问题。支持银川市等有条件的地区,依托各类创业项目、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和产业园区,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金融工作局,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等负责)

  五、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十七)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调整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更好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和创造能力。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组织农村家庭初中毕业未升入高中、高中毕业未升入普通高校学生到技工院校参加1个学期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学费、住宿费(含卧具)和实习材料费全免,按照6000/人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培训补助,对其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再从扶贫资金中给予3000/人的生活费补助。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评审。(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团委等负责)

  (十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进一步明确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职责职能,加大经费和人员保障,着力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制定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标准,进一步细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标准和流程,向劳动者提供精细、便捷、及时、高效的就业和人才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人员队伍建设,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大力开展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实行劳动保障协理、职业指导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提高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水平;继续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在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卡通”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平台的基础上,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扩大服务范围,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各项业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政策,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大力发展第三方就业创业服务,支持政府购买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平台、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就业服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劳动保障社会平台建设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负责)

  (十九)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统筹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人力资源服务,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出台人力资源市场各类标准,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积极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形成与全国各省、市、区和全区各市、县(区)纵横交错、互联互通的人力资源市场网络体系,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工商局,妇联、残联等负责)

  六、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强化政府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作用,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一)狠抓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各级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工作督查机制,会同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督查机构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创业就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工作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二)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自治区统计局、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厅、商务厅、工商局等负责)

  (二十三)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商务厅、工商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等负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109